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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老太遭持械上门殴打,扔石头致对方轻伤一级被起诉:一审判决属正当防卫 检方抗诉

因为一场农田放水纠纷,一名72岁的残疾老太因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 据当事老太儿子刘某介绍,其母亲叫陈秀英,此前在农田里因不让同村女子饶某娣拦高水沟中的水以免自家农田遭倒灌,双方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各自回家。但随后对方夫妻找上了门,“被他们打到左腿和胸部后,我母亲捡了个石头扔出去,砸到了饶某娣。我母亲脑袋也被饶某娣丈夫打了一铁锹。”对于刘某的说法,饶某娣的儿子则表示,是陈秀英一方先动手打人,且他们并没有携带“家伙什”上门打人。 事后,当地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陈秀英被评定为轻微伤,饶某娣为轻伤一级。


▲案发的院子

刘某称,让他没想到的是,随后自己母亲被江西省大余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某母亲捡石头砸向饶某娣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目前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已针对该判决提起了刑事抗诉。

农田放水起纠纷

夫妻上门与残疾老太发生争执

刘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22年1月15日中午,其母陈秀英一人在侄子家砍柴时,饶某娣夫妻俩拿着铁锹和锄头突然上门,辱骂并殴打陈秀英。

“他们闯进来后,我母亲左腿先被饶某娣丈夫用铁锹打到了。饶某娣丈夫还用铁锹指着我母亲并喊饶某娣‘打回去’,饶某娣便拿着锄头朝我母亲头上打。我母亲扭头让开后胸部被锄头打到,吓得尿了裤子。”刘某称,陈秀英感到“情况紧急”,于是捡了个石头扔出去,砸到了饶某娣。陈秀英脑袋则被饶某娣丈夫打了一铁锹,且她用手挡铁锹时,右手拇指被打出了血。因动静较大,引来周围其他村民,不久饶某娣夫妻俩被大家拉走。陈秀英与饶某娣都负了伤。

至于饶某娣夫妻俩的动手原因,刘某称,与稍早前的农田放水纠纷有关。“事发一小时前,饶某娣在我一个堂哥家水塘里洗菜,还把水沟里的水挡起来。由于挡住的水太高,倒灌进隔壁我家农田里。”刘某说,母亲陈秀英见此情况找到饶某娣,让其不要把水挡得太高,并建议“搞低一点,就不会倒灌进我家农田”,但饶某娣不乐意,“当时在农田里,双方从口角变成肢体冲突,只是都没受伤,被人劝开后各自回家。”

刘某说,经司法鉴定,饶某娣额头受伤,验伤是轻伤一级;母亲陈秀英被饶某娣夫妻俩打伤,验伤是轻微伤。“我们对鉴定结果存疑,认为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便申请了重新在外地对母亲和饶某娣进行伤情鉴定。”

刘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他看来,陈秀英作为一名年过七旬的残疾人,被饶某娣夫妻俩持械上门辱骂、打伤,被迫扔石头还击,涉嫌故意伤害罪实在令其难以接受。

据刘某提供的残疾人证显示,陈秀英为视力残疾人。


▲陈秀英的残疾证

对于刘某的说法,饶某娣的儿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是陈秀英一方先动手打人,且他们并没有携带“家伙什”上门打人。

冲突发生后,2022年7月21日,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该起诉书显示,大余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秀英与被害人饶某娣在大余县某村附近一处农田内,因放水洗菜一事发生争执。在两人争吵并使用农具互相推搡过程中,陈秀英用农具打了饶某娣后腰一下。在旁人劝说下各自离开10多分钟后,饶某娣与其丈夫在陈秀英侄子院内找到陈秀英,饶某娣丈夫与陈秀英分别持铁锹与柴刀进行对峙、争打,陈秀英手持的柴刀被饶某娣丈夫打落在地,陈秀英顺势捡起地上石头砸向饶某娣,致饶某娣额头受伤。经鉴定,饶某娣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秀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院起诉书截图(部分)

案外律师解读:

构成正当防卫有什么要件

今年5月,刘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他所请辩护律师将为其母亲做正当防卫辩护。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两名专业律师,就此案进行了分析。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刘佳说,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至于什么情况下的反应、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属于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取决于涉及不法侵害是否开始、结束,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确如刘某所说,饶某娣夫妻是持械上门,闯入他人家中,则算‘非法入室’。其持械的行为足以对陈秀英造成人身威胁,若饶某娣夫妻持械殴打陈秀英,属于正在行凶的行为,此时陈秀英完全可以反抗,拾石块砸向饶某娣,陈秀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

赵良善说,如果饶某娣夫妻没有持械,只是上门讨要说法,也属于非法入室。“如果饶某娣夫妻在他人家里随手拿起农具打伤陈秀英,说明饶某娣夫妻在行凶。此种情况下,陈秀英拾起石块砸向饶某娣,也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即陈秀英属于正当防卫。”他同时强调,“但如果陈秀英先动手,拾起石块砸向饶某娣,而后饶某娣夫妻随手拿起农具打伤陈秀英,那么陈秀英就属于故意伤害。”

针对“无限正当防卫”,赵良善进一步解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判决:

陈秀英行为属正当防卫

“判决出来了,我母亲无罪!”8月18日,刘某通过微信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秀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驳回了饶某娣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截图(部分)

据大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秀英(系肆级视力残疾)与被害人饶某娣均系大余县某村村民。2022年1月15日13时许,二人因农田放水之事发生争吵并用农具互相推搡对方。其间饶某娣掉下水深30公分左右的农田。饶某娣爬上田埂时,陈秀英用“扣脑子”(农具)打了饶某娣后腰一下。后二人在同组村民朱某某劝说下各自离开。

饶某娣回家后,正用铁锹清理水沟的饶某娣丈夫刘某某得知妻子被陈秀英打了,便与饶某娣分别携带铁锹、锄头返回二人发生冲突的农田附近。在位于农田旁边的陈秀英侄子刘某平家院墙外,刘某某喊:“单眼婆(陈秀英)在哪里?”正在刘某平家院内用柴刀砍柴的陈秀英回应道:“我在这里。”

刘某某走到刘某平家院内,找到正在用柴刀砍柴的陈秀英,饶某娣随后到达院门口。刘某某持铁锹与持柴刀的陈秀英发生吵架、对打,陈秀英左小腿被打伤。后陈秀英手中的柴刀被刘某某打落在地,朱某某等人上前拉住刘某某。饶某娣手持锄头向陈秀英打去,陈秀英遂捡起地上一块石头砸向饶某娣,致饶某娣额头受伤流血。饶某娣被人扶着离开,刘某某持铁锹打了陈秀英头顶一下,陈秀英用手挡铁锹时右手背被刮伤。朱某某等人叫刘某某赶紧带饶某娣去医院。陈秀英打电话告知女儿刘某英“你快报警,刘某某两夫妻打我”。刘某英报警后,陈秀英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经鉴定,饶某娣左侧额骨凹陷性骨折及脑挫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陈秀英于案发当天16时许前往大余县某医院门诊治疗,病历载明:左侧头顶部压痛(+),左小腿外侧压痛(+),右手背部见一伤口、少许渗血、压痛(+),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当晚,陈秀英到大余县某医院住院,体检及专科情况载明:胸前轻痛;右手背见长约1cm伤口,少许渗血;左小腿挫伤痕,压痛;头顶部血肿包,压痛。

法院认为,结合控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秀英捡石头砸向饶某娣额头致其轻伤一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陈秀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陈秀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陈秀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陈秀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陈秀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5、陈秀英的行为不属于相互斗殴。

综上,法院认为,陈秀英捡石头砸向饶某娣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陈秀英没有伤害饶某娣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秀英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饶某娣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目前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已针对该判决提起了刑事抗诉。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李佩欣 受访者供图

编辑 彭疆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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